国际结算风险防范
2022-04-27 14:05:56

      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除了价格竞争之外,选择国际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和“陷阱”。

一、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有光票和跟单之分,通常所说的信用证是指跟单信用证,即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货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与汇付和托收方式相比,信用证由于有银行的介入,使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而进口商只要付款就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锻仃通过共住进H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替出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包括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和光票托收( 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两种方式。其中,跟单托收最为普遍,它又分为两种:一是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即村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二是D/A(Documents againstAcceptance),即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进口商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再付款。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附任何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托收方式。
       托收结算的主要特点如下。
(1)托收业务属于银行参与的商业信用,但银行在参与的过程中不会像信用证那样使之变为银行信用的结算,银行只是在其中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委托业务,银行在此过程中不承担付款和收回货款的责任。
(2)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银行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能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也就能取得货物。
(3)托收结算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进口商是否付款与银行没有关系。出口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或提供虚假单据也与银行没有关系。出口商仍将会面临因进口商无力偿付,或商品行情发生变化、进口商无利可图,或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进口商蓄意欺骗等原因,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从而导致出口商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而言,D/A(承兑交单)比D/P(付款交单)风险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


(三)汇付结算方式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手续简便、费用低廉。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发运给买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买方则自行通过银行将货款汇给卖方。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书。汇入行收到付款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商)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入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延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行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以汇付方式结算时,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预付货款则由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交易中,买方往往用汇付方式支付货款,但通常需辅以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所以并不是单纯的汇付方式。


(四)银行保函结算方式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简称“保证书”,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
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做具体解释。


(五)国际保理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在以记账赊销(O/A)、承兑交单(D/A)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由保理商(Factor)向卖方/出口商/供应商提供的基本契约关系的一种集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方式下,外贸企业利用商业信用卖出商品。在货物装船后,外贸企业应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转让给保理商,立即或远期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获得资金融通。


(六)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风险防范。


二、不同国际结算方式下的风险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国际上由于贸易或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采用一定的形式、按照一定的条件、使用一定的信用工具进行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以下主要介绍几种常用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


(一)汇付结算

       在汇付结算方式下,外贸企业的风险来自货到付款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卖方先发货,买方收货后或收货后再过一段时间付款。此时,进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货物,外贸企业在未获得付款前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如果进口商的资信较差或经营不善、无力付款,外贸企业就会陷入货款两空的境地。


(二)托收结算

       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外贸企业存在的风险如图4-19所示。


 

(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详见第四节“信用证风险防范"。


(四)国际保理结算

       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下,外贸企业面临两种风险,具体如下所示。



(1)因产品争议及产品质量引发纠纷时,无法获得货款的风险。在保理业务中,当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会出现进口商拒付、迟付及货款要求打折扣等情形,此时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
(2)欺诈风险。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要负100%的责任,但一旦保理商和进口商勾结,特别是外贸企业对刚接触的新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没有融资,就容易造成货款两空的局面。

三、谨慎选择结算方式以规避风险

(一)国际结算方式选择注意事项

1.在确定付款方式之前,尽量多做客户资信调查
       在实际操作中,外贸企业应分别算出各国际结算方式对应的财务费用、款项转移费用,然后加以比较选择。一般而言,如果双方都不担心对方违约,或者在双方违约风险几乎为零的时候,首选的支付方式应该是预付货款或赊销,其次是托收,再次是信用证,最后才是保函。
       所谓的客户资信调查,是指调查客户的企业性质,看它是贸易公司还是零售商,或是生产厂家,该公司的规模、经营范围、往来银行的名称及账号,与我国其他公司有无其他业务关系,公司有无网站。一方面,请客户进行自我介绍,然后从侧面加以证实;另一方面,可通过银行、保险部门和驻外机构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中国银行对客户进行专门的资信调查。如果客户的资信一般或贸易双方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采用L/C方式;如果客户资信较好,卖方可以选用D/P即期或D/P远期方式,但不要轻易使用D/A或O/A方式。
2.针对不同的客户,采用不同的做法
       针对不同的客户,外贸企业需要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内容如表4-21所示。



3.掌握客户的资信实际动态,持续考察,随时注意调整结算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对贸易双方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促使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客观情况下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要注意的是,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归根结底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力量对比程度,而贸易各方总是会站在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最关心的只是双方实力的较量。
4.灵活运用T/T付款方式
       比起银行本票和商业支票,T/T付款既快捷又安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要反向托收,或到银行贴现,而且商业汇票存在极大风险。在实际业务中,外贸企业应灵活采用T/T付款方式,有时也可将其和其他付款方式结合起来应用。例如,可以T/T10%(预付),装船后再T/T40%,余款50%采用D/P即期付款交单。


(二)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交易双方的风险、利益不同。在具体业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如果根据客户、产品与市场的不同,在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的掌握上灵活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如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那么就可以降低成本、均衡买卖双方的风险,保障双方的利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一)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很多,具体内容如表4-23所示。



(一)汇付业务项下出口商的防范措施

       汇付业务项下出口商的防范措施如表4-24所示。




(三)采用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国际结算风险防范

       对于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请参考本章第四节“信用证风险防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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