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风险防范
2022-04-25 15:56:33

       不同贸易术语相对于买卖双方的风险点划分各有不同。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审慎、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能使进出口商有效地防范和降低贸易术语本身的局限性,或出口商利用贸易术语进行欺诈所带来的风险。FOB、CIF、CFR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尤其是在出口贸易中。因此,本节重点讨论出口贸易中采用FOB、CFR、CIF 时所遇到的主要风险,然后根据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使贸易风险能够降到最低。

一、慎选符合业务需要的适用贸易术语

       在我们出口业务中,出口企业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这时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出口企业在执选贸易术语时应该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一)平等互利与双方自愿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从方便贸易与促进成交出发,在彼此自愿的基础上商定,不宜强加于人。一般来讲,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情况下,是否按带保险的条件成交,需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原则上,应注重买方的意见,由买方选择。


(二)运输条件因素

       2020年《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对每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何种运输方式,都分别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买卖双方还应了解本身的运输力量以及安排运输有无因难在本身有足
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IP、CIF或CFR出口)。否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IP、CIF或CFR出口)。


(三)运输货物的类别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众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各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这是选择贸易术语时应顾及的因素。另外,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安排运输是否有困难、经济上是否合算。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也应考虑这一因素。


(四)运费

       运费是货价构成因素之一, 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与运价变动趋势。-般来讲,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比如按C组中的某种术语进口,按F组中的某种术语出口。在运价看涨的情况下,比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由自身安排运输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以避免承担因运价变动而引起的风险损失。


(五)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者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会更大。因此,买卖双方冶商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及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六)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无困难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因此,买卖双方为了避免承担办理进出口结关手续有困难的风险,在洽谈交易之前,必须了解有关政府当局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具体规定,以便酌情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例如,当某出口国政府当局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则不宜按EXW条件成交,而应选FCA术语成交。


(七)考虑船舷为界有无实际意义

      在装运港交货条件下,按照一般传统的解释, 关于货物费用与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按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港前即将货物交到货站,或者采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费用与风险以航舷为界来划分已失去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就不宜采用FOB、CFR或CIF术语成交,而应分别选用相应的FCA.CPT或CIP术语。


二、选用FOB、CFR、CIF术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 FOB术语

      FOB术语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据统计,我国出口中以FOB术语成交的比例为70%,但专家指出,FOB术语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选择FOB术语,出口商很难掌控合同的执行进度。如果进口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租船订舱,可能会对出口商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经营食品、农产品、保质期短的产品,出口商所备的货物可能因交货时间的推迟而腐烂变质,降低质量标准,无法检测合格。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时有发生,应引起国内出口商的重视。相对于FOB术语,选择CFR或CIF术语就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因此,作为出口商,在洽谈合同时,应尽力争取选择CFR成CIF术语。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必须选择FOB术语时,应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进口商资信不好,宁可放弃合同也不能选择 FOB术语。选择FOB术语时,要避免无单放货的事情发生,要有此种风险意识, 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一定不要选择FOB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


(二)CFR术语

       CFR术语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物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使用CFR术语需注意的问题如下。


1.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根据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术语下的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海轮(或内河轮船),经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因此,买方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拍的国籍、船型、船龄或指定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若国外买方所提上述要求能够办到,又不增加费用,则可以考虑接受。


2.装卸费用的负担

       在采用班轮方式运输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输,则需在合同中订明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规定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体说明,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来表示。CFR术语
的变形如图所示。



3.关于装船通知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时,需特别注意装船通知问题。2010 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卖方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装船通知,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买方请求提供买方为办理保险所必需的信息。据此,可以理解为,若买方不提出请求卖方没有为对方办理保险而主动发装船通知的义务。但是,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不负责办理运输保险的卖方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若卖方没有这样做,则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卖方负担。因此,在按FOB或CFR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已确立了习惯做法,否则双方应事先就有关装船通知问题达成约定。如来约定,也无习惯做法,买方也应及时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


CIF术语

       CIF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在CIF条件下,卖方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应注意,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按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若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的较为普遍。为了正确运用CIF术语,企业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与保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CIF条件下,如上所述,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为了转嫁风险,本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但为了避免麻烦,在洽谈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计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因此卖方必须按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属于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2)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责。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哪方负责的问题上发生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实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时,在商定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terms”(班轮条件)、"Landed”" (卸到岸上)或“Under sip's tackle" (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在商定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3)必须做好单证工作。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费(Symbolic Delivery ),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贷款。CIF交易实际上是种单关实。因此装运单证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出口企业应在实际外贸工作中做好单证工作。


三、FOB、CIF、CFR术语风险防范措施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包括装运港交货的FOB、CFR、CIF 术话三种。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由于有些出口企业的业务员在使用FOB、CIF. CFR术语时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把关不严,从而使企业面临运输货损风险、履行出口合同风险、船货衔接风险及买方指定责代公司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风险、提单上对收发贷人的记载所带来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导政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而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出口企业在应用FOB、CFR、CIF这三个主要的贸易术语时应制定相应前风险防范措施。


(一)投保陆运险

       投保陆运险可以消除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保险盲区。对于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投保。根据国际惯例,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指定船舶以后才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买方只对在装运港指定船舶以后的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为避免保险“盲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于以FOB和CFR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即陆运险。投保了陆运险后,一旦发生上述损失,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
        但是,投保陆运险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贸易术语FOB,而改用国际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FCA。在FCA术语下,货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就会转移,其交货地点在陆地城市而非海港。


(二)卖方出立各项单据时,要严格遵守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

       对于在采用FOB、CIF、CFR术语出口时出现的履行风险,卖方在出立各项单据时,严格遵守合同或者信用证才可以规避。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买方往往可以单据与合同或信用证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尤其是采用商业信用的托收或货到后付款时,货发出后卖方就会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卖方最好优先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降低风险。对于信用证或合同中对海运提单收、发货人的记载定要仔细审核,同时对于买方因不能及时备好船始而导致需要推迟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日期或延展有效期,不能仅凭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要有开证行所出具的正式的修改通知书方能生效。


(三)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最好采用CIF、CFR术语

       在FOB术语下,船货的衔接问题往往比较严重。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当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时,船货的衔接一般没有问题, 也可以采用FOB术语。当对方指定船舶或安排货代时,就需要在信用证中规定买方指定的船舶最迟到达装运港的日期。
       同时,双方最好多沟通,买方租船、订舱完成后及时向卖方发出催装通知:卖方备妥货后,也要向对方发出备妥通知,从而避免出现装运期错过规定的装运日期,或者议付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四)卖方自己委托货运代理

       对于买方指定货代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的风险,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由卖方自己委托货运代理租船订舱,这样不仅手续简单、费用较低,而且出现无单放货的概率较小。当买方提出一定要指定货代时,卖方可向客户转达我国商务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企业发出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
       国内货代签发自己的或境外货代的提单,则该货代就成为无船承运人。若查到国外的货代不是合法存在或合法经营的,国内的货代公司也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当出口方不能自已指定货运代理时,外贸企业也应采取若干预防措施,比如向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
       同时,为了规避国内外货代公司联合欺诈出口方,各地货代协会需要对会员单位做出规定,不准借权经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办理,以规避过多的费用支出。


(五)一定要在货物发出后仍能够控制货物的所有权

       卖方定要在货物发出后仍能够控制货物的所有权 (一般仅限于海洋运输)。卖方出立提单时要非常谨慎,不能接受对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的要求。当对方不是采用预付(Cash WithOrder)方式时,既不要做成记名提单,也不要做成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的提单,而应该做成空白拾头(to Order )或凭发货人或开证行指示转让(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的提单。这样对于提单背书转让的权利就保留在卖方或银行的手中,对方不付款或不承兑,就很难获得物权凭证在内的各项单据,从而无法提供正本提单去办理提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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