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运申报、保费的计算与缴纳
2022-04-25 15:36:00

(1)出运申报。

       出运申报是保险公司在保单适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每一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并计收保险费的依据,也是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之一。被保险人在进行出运中报时应尽量做到完整(单根要素填写完整)、真实(有实际出运,与各相关出运单据相符)和及时。
       ①申报方式。申报方式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月申报、周申报.即时申报。中报方式定于“保险单明细表”中。被保险人应注意各申报方式的时间限制,根据“保险单明细表”的约定进行申报,以免因没有按时申报而影响索赔权益。
        ②出口申报单。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规定的时限要求填写“出口申报单”,向保险公司进行出运申报。“出口申报单”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买方代码、合同付款条件、运输方式、出运日期、应付款日、商品名称(中文)、商品类别代码(海关)、发票号码、货币名称和发票总值等内容。


(2)保费的计算与缴纳。

       按照保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是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之一, 也是其获得相应风险保障的基本前提。
       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剔除预付款(申报时需说明)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公司一般每月集中寄送被保险人上月出口申报的缴费通知书。收到“保险费通知书”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将影响到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项下的索赔权益;如拖欠保费超过规定期限,保险公司将停止接受申报;更甚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单。出运申报流程如图所示


(3)收汇确认及信用限额跟踪管理

       为了及时了解出运项下应收货款的风险状况,些保险公 司会定时与被保险人核对收汇状况,进行收汇确认。保险公司一般以“收汇跟踪单”的形式向被保险人征询收汇,被保险人应及时填写并反馈。在开通电子商务平台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可通过网络进行收汇确认工作。收汇确认宗
成后,如发现剩余限额已不足安排继续出运,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信用限额追加
申请。
       追加信用限额的申清视同申请新限额,被保险人需要重新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买家的收汇记录和其他有利于提升买家资信的相关材料。在提交追加申请时,应注意申请金额应是“希望增加到的金额",而非“希望增加的金额”。追加申请获批后,原限额即失效。


报损一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目的是把企业获悉的风险信号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密切关注,携手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在接到“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后通常会马上与企业取得联系,了解该事件详情,协助催收货款,并与企业密切接触,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另外,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有助于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在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


2.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时机

       当企业获悉保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致使出口收汇损失可能或已经发生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交“ 可能损失通知书”。
(1)对以非证方式出口业务的买方拖欠,应在应付款日后60天内报损。
(2)对以信用证方式出口业务的开证行拖欠,应在开证行拖欠后15个工作日内报损。
(3)不论何种支付条件,凡获悉保单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和开证行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已拒绝接收货物及付款等情况,应在获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损。


3.“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填写

       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特别是出运日期、应付款日、报损金额、案情说明、报损日期、申报日期等部分,必须真实、准确。若填写不完整,则会被退回,影响企业的权损时效。


索赔

       当“可能损失通知书”项下的出口损失已经确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及全套索赔材料,申请索赔。


1.在何时进行索赔

(1)对非证方式项下的出口损失,企业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和单证。
(2)对信用证方式项下的出口损失,企业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和单证。


2.如何填写“索赔申请书”

       企业必须填妥“索赔申请书”,以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索赔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特别是出运日期、应付款日、索赔金额、致损原因、索赔日期、申报日期等部分,必须真实、准确。若填写不完整,则会被退回,影响企业的索赔时效。


3.正式索赔需要提供的材料

为便于保险公司迅速、准确地处理企业的索赔,企业在责任确认后应及时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和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文件,如“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案情说明。
(2)有关保险证明,如“保险单明细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审批单”“出口申报单”、保费发票。
(3)相关贸易单证,如销售合同、商业发票、提单、报关单。
(4)证明未收汇的证明,如承兑汇票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未收汇证明(信用证和托收项下)、外管局出口收汇未核销证明。
(5)证明被保险人已履行催款义务的材料,如贸易双方往来函电。
(6)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诉讼申请书、仲裁判决书及执行结果、质检报告、买方违约证明、买方国家发生政治风险事件证明,预付赔款保证函等证明文件。


4.何时才能获得赔款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受理企业的索赔申请并收到全套索赔文件后三个月统保或四个月综合, 信用证保单 )内核实损失原因, 并将理赔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企业。
       对有付款担保或存在贸易纠纷的合同,在外贸企业处理结束前,保险公司原则上均不定损核赔。由此产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由外贸企业先行支付,该费用在外贸公司胜诉且损失属本保单责任时,由双方按权益比例分摊。如果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只有在企业处理完货物残值后,保险公司才予以定损核赔。


5.企业在获得赔偿后,应协助保险公司的工作

       外贸企业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后应填写“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部分的权益、所涉及的货物及同货物有关的单证、票据、担保转让或移交给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保险公司要求采取的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措施,配合保险公司向买方追讨欠款。追回款额及费用通常按各自权益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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