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报检
2022-06-21 09:53:13

       在完成货物的交接准备工作后,货物交付之前,出口企业应针对不同商品的情况和出口合同的规定,同因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根据进出境货物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鉴定项目和不同作用,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同的检验检疫证书、凭单、监管类证单、报告单和记录报告。常见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Quality Certificate)、出入境检验检疫数量检验证书(Quantity Certificate ).出入境检验检疫植物检疫证书(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出入境检验检疫动物检疫证书(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Sanitary Certificate)、熏蒸/消毒证书(Fumigation/Disinfection Certificate)、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PackagePerlormance Inspection Sheet of Exported Goods)、残损鉴定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Damaged Cargo)、包装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 )。


一、报检时间

       出口商品报检的时间规定为: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向商检机构办理。对于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羊绒、谷物,还应加上相应的抽样、检验、化验等工作的时间。


二、确定是否需要报检

(一)确定是否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出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出口企业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发放的合格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二)出口合同

       出口合同(或售货确认书)是双方达成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出口企业在报检时要提供其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件。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书。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报检时的必备单证,出口企业必须依据要求提交其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件。如有修改的情况,还要提供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


(四)包装检验合格单证

       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出口企业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


(五)相关证书

       属于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检时出口企业必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出口企业必须交刚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六)其他单证、资料

       其他单证、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样品。如果合同规定凭样品成交,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的样品一份。

(2)经发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出口企业必须交附发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单")正木。

(3)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出口企业应交附原来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4)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出口企业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5)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出口企业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6)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记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三、填写出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统一要求预录入,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报检前,报检人员应认真审核录入报检单,其中内容必须与报检随附单证一致,一并在“报检人声明”一栏签名。


(一)报检单填写的基本要求

       报检单填写的基木要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每张申请单一般只填写一批商品。

(2)申请的日期、时间必须准确无误。

(3)所有应填写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

(4)收货人、发货人、商品的名称等应与合同和信用让所列一以,开且去具与全称,不得随意简化。

(5)商品名称要真写与合同、信用证一致的具休商品的名称,不得自行简化或更改。

(6)商品的数量、重量、规格,除合同、信用证有规定或有国际惯例者外,其余一律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7)货物总值,一律膜写出口成交价,如无出口成交价(例如,出口预检),则只填写国内收购价。

(8)包装要求,主要填写运输包装,如瓦楞纸箱、木箱、麻袋、塑料编织袋、麻布等。合同、信用证对包装另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填写。

(9)证书类别,属于两个以上检验鉴定项目的,需区分是单独出证还是合并出证,这需要在“备注”栏内写明。

(10)运输工具、装运港、目的港,需按提单或装运单填写。如有转船的,要把转船的绝点、船名按运程填写清楚。

(11)批次号和唛头,要按商品包装上所列的批次号填写,保证单证相符。

(12)证书的文种、份数都要写清楚。

(13)如果对检验证书的内容有特殊要求,也应在检验申请单上申明。


(二)报检单的样式及各项目的填写

       报检人对所需检验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检验申请单上申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证书为全国统一格式的检验证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也可接受国外提出的共他格式或者其他文种的证书要求,但报检人必须事先在申请单中注明。


四、提交报检申请

       外贸业务人员填写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检单”后,交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报检员签名并盖上公章后,连同出口合同及信用证复印件、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必要证件于货物报关前10天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对于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还应预留更多时间。


五、配合检验机关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报检申请后会安排检验员与出口商约定时间进行检验。检验机关到现场工作时,报检人应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辅助人力、工具和工作场所。


六、领证、审证

       外贸业务人员领取检验合格证书时的注意要点如下。

(1)外贸业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曰期内领取检验合格证书。报检人或申请人领取证书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2)业务人员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取时间。

(3)业务人员领取检验合格证书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a.申请人申请出具品质证书时,不需要再在“出口商品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是出具“出口商品放行单”,凭品质证书上标有“此副本仅供通关用”字样的副本报关即可。

b.对中俄、中蒙、中缅、中越等边境贸易的出口商品,则凭品质证书正本加盖“边境贸易”印章通关。

c.领取证书后,业务人员要立即核实证书份数、证书内容等。证书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证书内容与结汇有关单证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及时提出并查明原因,由检验检疫机构予以配合解决。已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商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运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将原发检验合格证书全部退回,业务人员重新申请报检。一般商品在单证签发之日起60天内装运出口,鲜活类商品为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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